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责任,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化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安办字〔2007〕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居委)级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 担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决策、执行、监督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1.组织领导不力,人员、经费未保障,工作责任不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采矿、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案件频发或积案多未处理的;
2.部署安排不周密,群众思想疏导、整治现场安全警戒和整治清理善后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筑及房地产开发查处不力,不按规定下发法律文书,不依法实施强制停工、及时拆除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屡禁不止的;
4.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情况,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上访或发生恶性事故的;
5.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本单位实施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采矿、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7.违反规定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8.以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方式变相支持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或为违法建设行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帮助和便利的;
9.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居委)级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1.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且拒不按规定拆除的;
2.直接参与或纵容非法占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非法采矿的;
3.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4.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转让土地,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的;
5.唆使、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的;
6.为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7.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不协助规划执法部门调查核实、送达法律文书和不履行劝导助拆等义务的;
9.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10.其他参与违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及阻挠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运用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黄牌警告;
5.停职检查;
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7.免职。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及受到第3至7项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第5至7项责任追究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七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需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由县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有错无为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涉及县管领导干部的,由县问责办报请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问责:
1.上级机关和领导有指示、批示;
2.群众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
3.媒体曝光;
4.工作检查、督查、考核、暗访中发现问题;
5.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要求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机关聘用、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县问责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