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开发房地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起至2014年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城乡规划区内已建、在建的违法建筑,以及涉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立即停工,由住建、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规建筑、违法临时建(构)筑物,必须于2013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
四、凡符合规划但手续尚不完善的房产,必须于2013年10月1日前,向县税费征管权证办理组(设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办理的,相关税费不予优惠,按实征收并予以处罚。
五、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开发房地产,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房地产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提供相应业务服务,或参与、包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的,依法严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222001,县国土资源局7224701,县房地产管理局72914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编辑: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