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正在领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的本县城乡居民。
第三条 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乡镇负责审验。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所”)抽查、复核。
第四条 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审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领取人员必须按期参加生存认证资格审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凡生存认证资格年审合格人员,由各乡镇劳动保障办汇总造册,报县城乡居民社保所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资格年审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县城乡居民社保所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拒不参加生存认证资格年审或者生存认证资格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发放基础养老金,待年审合格后续发。
第二章 生存认证
第七条 生存认证资格年审采取如下办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待遇领取资格审验证,到各乡镇劳动保障办进行生存认证资格审验。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高龄,孤老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居)委会证明,由各乡镇劳动保障办工作人员上门审验。
第八条 各乡镇在生存认证资格年审时要认真审查有关证件,采录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和监护人,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九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办对领取待遇人员审验后,组织村(居)委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将名单在每年6月和12月份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情况。
第十条 生存认证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三章 注销
第十一条 对享受待遇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待遇关系,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进行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变更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四)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经县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终止其待遇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其亲属应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协理员或村干部,村(居)委会协理员或村干部应及时上门调查核实,并在7天内报告乡镇劳动保障办,乡镇劳动保障办要及时上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死亡人员及相关资料汇总,报县城乡居民社保所办理停领手续。需返还个人账户余额的,经县城乡居民社保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社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县城乡居民社保所设立举报电话:7822215。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对举报情况认真登记,对举报的线索严格保密,并在15天内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保所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泄漏给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明确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1个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30%予以奖励;
(二)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保基金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追缴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待遇人员已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县城乡居民社保所应立即停止发放待遇,并核实冒领骗取的具体数额,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 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并处被骗取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得享受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待遇,否则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济责任担保制度,对生存认证资格年审对象出具担保书的责任人,如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养老金被冒领、骗取的,依法追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乡镇劳动保障办稽查不力,导致出现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上报信息不准的,按漏报一人扣400元的标准扣减相关工作经费;村(居)委会协理员工作不力,有漏报行为的,按漏报一人扣100元的标准扣减相关工作经费。对城乡居民社保所、乡镇、劳动保障办和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在生存认证资格年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冒领死亡人员或他人养老金的,按第二十一条从严处理。
编辑:刘强